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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陸配偶新制常見問題答問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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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一:大陸配偶辦理依親居留,其中有一項刑事紀錄文件,須至各縣市警局單位辦理「指紋證明」,但寄回大陸後,被退件二次,因為少了一個章,經洽詢各相關警政單位,皆問不出原因,直至目前仍無法得知,請問該如何解決? 答:大陸配偶申辦刑事紀錄證明,因人未在大陸地區,故該地要求當事人出具「指紋證明」始得辦理;為配合該地之規定及維護當事人之權益,境管局曾邀請各相關單位開會決議:該指紋證明授權由各縣市警局單位依其職權開具。至大陸配偶所出具之證明,大陸方面認為有疑義一事,應請大陸親人詳細告知缺少之事項,再洽詢出具之警察單位。 問二:大陸配偶已核准依親居留,發給出入境許可證,時間為二○○四年七月廿三—二○○六年七月廿三日有效,但是後頁加簽日期則為二○○五年一月廿三日,只有半年時間,到期應該如何處理,是否需要出境一次,再回臺灣? 答:臺灣地區依親居留證件,為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之身分證明文件,其有效期間自入境或核發之日起算為二年,並得同時發給六個月效期之逐次加簽出入境證件,為「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第十六條所明定。亦即大陸配偶所持憑之依親居留證,一般情形下,得在台居留二年,並於上述證件有效期限屆滿時,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,應檢具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文件(1.延期申請書。2.臺灣地區依親居留證件。3.流動人口登記聯單。4.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或繳費憑證。5.與依親對象婚姻存續中或離婚後取得子女監護權之證明。6.其他相關證明文件),向境管局辦理延期手續,每次給予一年效期。 又依親居留證上內頁加簽之效期為出境之效期(即六個月內得出境一次),若未在該加簽效期內出境,下次欲出境前,須先辦理加簽後始得出境。另在該加簽效期內並無一定要出境一事。 (資料提供:輔導會第一處)(點閱次數:1651)